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
职业名称: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
职业定义:从事人力资源规划、招聘与配置、培训与开发、绩效管理、薪酬福利管理、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。
职业等级: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,分别为: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四级)、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、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。
职业能力特征: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、沟通能力、信息处理能力、分析综合能力、团队合作能力和客户服务※能力。 (※ 客户包括内部客户(各职能部门)和外部客户(劳动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),客户服务指提供服务、帮助,或与之协同工作。)
鉴定方式: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。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。理论知识考试与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、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。
申报条件:
——四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7)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——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(2)具有博士学位(含同等学历),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(3)具有硕士学位(含同等学历),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,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(4)具有学士学位(含同等学历),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,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注:2007年修订的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》将原标准中的等级名称“人力资源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”改为“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”;将“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”改为“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”。